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四川省境內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設立和管理,進一步加強對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和農業農村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是指為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在四川省境內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依法劃定并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水域、灘涂等。
第三條 在四川省境內設立和管理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從事涉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有關活動,須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農業農村廳主管全省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工作。
第五條 農業農村廳根據全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總體規劃,結合四川實際,組織落實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爭取當地政府支持,加大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的投入。
第六條 對非法破壞、侵占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機構舉報。接到舉報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機構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章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立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當設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一)國家和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
(二)四川省特有或地方特有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
(三)重要水產養殖對象的原種、苗種的主要天然生長繁育區域;
(四)其它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
第八條 根據主要保護對象資源狀況、自然環境及保護需要,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可劃分為核心區和實驗區。主要保護對象的重要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及洄游通道可劃為核心區,其它區域可劃分為實驗區。擬劃保護區左右岸原則上以十年洪水位線為界。
農業農村廳須組織專家對申報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組應由漁業、生態、環保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
第九條 申報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經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轉報農業農村廳,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評審后,依法報省政府確認、公布。
申報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經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轉報農業農村廳,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評審后,報農業農村部批準。
第十條 擬設立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跨行政區域或者管轄水域的,由相關區域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后共同申報或者由其共同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申報設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主要包括保護區的主要保護對象、保護價值、區域范圍、管理機構、管理基礎等;
(二)綜合考察報告,主要包括保護物種資源、生態環境、社會經濟狀況、保護區管理條件和綜合評價等;
(三)保護區規劃方案,包括規劃目標、規劃內容(含核心區和實驗區劃分情況)等;
(四)保護區大比例尺位置圖、功能區劃圖、魚類“三場”圖及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矢量圖等其它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按照下列方式命名:
(一)一般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所在區域名稱+保護對象名稱+“省級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二)具有多種重要保護對象或者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所在區域名稱+“省級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三)主要保護物種屬于地方或水域特有種類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所在區域名稱+“特有魚類”或其它類別+“省級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第三章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
第十三條 經批準設立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管理、執法和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設備設施,負責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具體管理制度;
(二)設置和維護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界碑、標牌及有關保護設施;
(三)開展水生生物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的調查監測、資源養護和生態修復等工作;
(四)救護傷病、擱淺、誤捕的保護物種;
(五)開展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
(六)依法開展監管工作;
(七)依法調查處理影響保護區功能的事件,及時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四川省境內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實行全年禁漁。
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垂釣及挖砂采石以及其他可能對保護區內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活動。
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水生生物資源調查、監測、引種、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游覽、影視拍攝等捕撈活動的,應編制捕撈實施方案,向農業農村廳申請辦理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
在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從事捕撈等活動的,由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論證后批準;在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從事捕撈等活動的,由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論證后,報農業農村部批準。
第十六條 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閘筑壩、港口建設等工程建設的,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外從事可能損害保護區功能的工程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并將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廳應當依法組織專家審查建設項目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并根據審查結論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意見。涉及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由農業農村廳組織專題論證;涉及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由農業農村廳初審后報農業農村部審查。
建設單位應根據審查通過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影響專題論證報告,與建設項目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漁業資源補救措施協議,并編制補救措施實施方案報當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實施。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檢查和督促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涉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專題影響評價和落實漁業資源補救措施。建設單位的補救措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的原種保護,積極開展人工馴養繁殖研究。
第十九條 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開展增殖放流的,須嚴格執行農業農村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堅持原種或原種子一代投放,禁止放流外來物種。
外來物種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已造成危害的,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辦要求,申請開展捕撈清除活動。
第二十條 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圍河(湖)造田、造地工程。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新建排污口。
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附近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二十二條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撤銷、調整,按照設立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的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造成損害的;以及項目建設單位未開展涉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專題影響評價或未落實漁業資源補救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